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首例!襄阳中院推进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时间: 2022-07-25 10:00 来源: 襄阳中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2022年7月2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潘某生假释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对其予以假释。这是襄阳中院扎实推进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的一起典型案例。通过对该案件的实质化审理,使“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相关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以实质化庭审进一步促进襄阳地区假释工作更加规范、透明。

该起案件中,罪犯潘某生因超出其所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界限采伐林木,被宜城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潘某生被交付襄北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襄北监狱向襄阳中院报请对潘某生假释。襄阳中院立案后于2022年7月21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以襄阳中院副院长陈翀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等,认真进行了法庭调查。

刑罚执行机关襄北监狱发表了假释建议并出具相关证据,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发表了检察意见并进行了法律监督。在证人出庭作证环节,潘某生所在监区的管教民警郭某全面、客观地向法庭陈述了潘某生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并对计分考核过程中的加扣分原因进行了详细说明;同监室罪犯谭某和刘某如实地向法庭陈述了潘某生日常改造表现和改造态度。

此外,根据法庭建议,监狱负责刑罚执行业务的科室民警严某与同事到犯罪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考察,并出庭介绍了考察情况;潘某生本人陈述,如获假释,其将在家人的支持下,合法合规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勤劳致富,绝不再逾越法律红线。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以上证据材料能够证实潘某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生效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案发后其复植补种的苗木已全部存活,涉案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已得到了修复,其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对当地社区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经进行了认真评议当庭裁定对潘某生予以假释。

此次公开开庭审理假释案件,是推动假释案件庭审方式改革,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的一次有益探索,有助于实现假释案件审理更加实质、规范,确保裁判结果更加公平、公正,下一步,襄阳中院将在此次案件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新路径,发挥假释依法改造罪犯、助力罪犯回归社会的制度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