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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参与分配案例解析

时间: 2017-10-26 16:46 来源: 樊城区法院

案情简介

债务人A有一栋房屋,价值1000万元,无其他财产。该房屋1月1日对债权人B设定抵押权,担保债权300万元。之后,A分别向C、D、E、F各借款300万元,但到期未偿还。C向甲法院起诉,并于1月10日对该房屋申请查封,D向乙法院起诉,并于1月20日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E向丙法院起诉,未申请查封,F未向法院起诉。现甲、乙、丙法院均已审结此案,其中甲法院已进入执行程序。

问题:

1、谁为申请执行人?谁为被执行人?谁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为什么?参与分配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在本案执行案件中,C为申请执行人,A为被执行人,B、D、E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别配。因为:B为担保物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D已取得执行依据,并已申请查封,可参与分配;E虽然未申请查封,但已取得执行依据,亦可以参与分配;F未取得执行依据,不能参与分配。

条件:(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2)、已取得执行依据;

(3)、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

注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要求应从宽把握。

2、申请参与分配,应当何时?以何种方式提出?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B、D、E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注意:在审查参与分配时,不应苛求申请执行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参与分配申请设置过多障碍,切实实现参与分配执行平等保护债权的立法目的。

3、如果B、D、E均提出参与分配了,那应当如何分配?

答:首先B享有担保物权,应先扣除300万元,还剩余700万元。C、D、E按各自债权比例对剩余债权进行分配,具体本案中,C、D、E债权各为300万元,即按1:1:1的比例分配。不足清偿部分,可继续向A追偿。

注意:本条只规定了“原则上按照比例平等受偿”的原则,至于是否优待、如何优待首先查封债权等具体问题,则留给专门司法解释解决。

4、执行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分配?如果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执行法院应当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A、B、C、D、E,如果上述五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比如C认为其首先查封,对分配方案有异议)。C可在收到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C的异议后,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A、B、D、E。如果A、B、D、E 在收到C的异议意见后,15天内未提出反对意见,则法院依C的意见,对执行分配方案进行修改后进行分配。如果A、B、D、E有人对C的书面异议再行提出反对意见(比如E认为,就应当平均分配),法院应当将E的异议通知C。C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E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C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则法院按照原来的执行方案,进行分配。

注意:1)执行中应多做当事人的说服工作,引导当事人就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2)、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于未提出异议的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追加其为第三人(或被告)。

以上,仅为笔者对执行参与分配相关条文及立法原意的个人理解及汇总,以飨读者,如有错误之处,敬请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