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银行借款,朋友做担保人,还不上款后一起上了法庭,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方某夫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南漳某银行截止2018年2月23日的借款本金498056.85元,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82507.28元,罚息42396.56元,本息合计622960.69元,2018年2月24日之后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4.11173714%的1.5倍计算罚息;南漳某银行对方某夫妻、韩某夫妻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对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韩某夫妻对方某夫妻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悉,方某、张某系夫妻关系,韩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方某为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作为主债务人单独与南漳某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额度为239万元,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60个月。同时,方某夫妻与该行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贷款额度为140万元,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将其位于城关的一处房产作抵押;韩某夫妻与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将其位于城关的两处房产作抵押。四人与南漳某银行签订的各类合同除约定本金、利息、罚息等具体事项外,还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未予足额清偿债务等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处分抵押物,已处分所得优先受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其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南漳某银行于2014年11月向方某夫妻发放初始贷款70万元,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方某夫妻在偿还一部分借款本息后,自2016年10月起,未再按约定偿还当期本金及利息。截止2018年2月,方某尚欠本金498056.85元,利息82507.28元,罚息42396.56元,合计622960.69元。南漳某银行向方某邮寄全部收贷通知书,方某拒签,该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漳某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方某夫妻发放贷款,方某夫妻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南漳某银行的借款本息。方某夫妻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系违法行为,南漳某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韩某夫妻作为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方某夫妻、韩某夫妻作为抵押人,在主债务到期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南漳某银行有权对四人抵押的三处房产行使抵押权,四人应当承担以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偿还主债务的义务,南漳某银行就该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