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2月25日下午,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936988.20元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投资有限公司,并用公司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吸纳社会公众资金。被告人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成立襄阳市银汇通投资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融资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自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先后吸纳55名社会群众资金共计人民币9155550元,数额巨大。至案发,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936988.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取承诺高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当下集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市民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