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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时间: 2018-10-11 09:08 来源: 南漳法院

因被解除协议心有不甘,泄私愤毁坏他人财物,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张某系南漳某通信公司东巩镇地区业务代理商,代理第三方运营商业务。2016年12月,南漳某通信公司与张某解除业务代理协议。2017年7月至8月,张某为泄愤,先后3次使用手钳、美工刀,将南漳某通信公司在南漳县东巩镇中学小区、新农村小区、向发平小区等地区使用中的宽带光缆剪断。张某将宽带光缆剪断后,导致对应39户涉及的宽带用户信号中断,不能使用。经南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毁损的通信宽带光缆价值人民币7065.50元。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张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漳某通信公司就民事赔偿自行和解,张某赔偿了南漳某通信公司经济损失7065.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制社会,法律至上。遇到争议或纠纷应当冷静面对,首选走法律途径。别因一时冲动,泄愤报复,一不小心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