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就有份额 为何分不了房
父母去世后,6名子女都分得了一定份额的房产。如今因为房屋收益分割产生纠纷,5个女儿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没想到法院却驳回了她们的诉请。近日,记者从襄城区法院获悉这样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家住襄城的涂某是家中独子,有5个姐妹。1985年,涂某的父母在南街建了一栋2层6间的房屋并取得房产证。
1992年,母亲去世后,涂某因房屋产权问题与父亲发生诉讼。经法院调解,2间门面房归涂某所有,其余4间属其父母共有。因为涂某答应为父亲养老送终,父亲又将属于自己的2间房屋中的一间赠送给他。
1994年6月,涂某的父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剩下的一间房以及老伴所有2间房屋的一部分产权留给涂某。当年8月,涂某父亲去世。
1995年,涂某的5个姐妹因房屋继承纠纷,将涂某告上法庭。后经法院调解,本案可被继承的遗产范围为他们母亲所有的2间房屋。因他们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将其继承财产遗留给涂某,故涂某可继承母亲房产的2/7,5姐妹各继承1/7。另经6人同意,房屋不作分割,确定为共同拥有,交由涂某管理、使用、收益。涂某按每人应得份额,将每月收益分给5个姐妹。
2005年,这栋房屋被鉴定为危房。5个姐妹各出资1500元,其余由涂某出资及负责,将临街2层4间房屋拆除后重建为上下2层通间房屋。
由于涂某在管理房屋对外出租期间,将5个姐妹所有房屋面积逐年少算。去年底,5个姐妹将涂某告上法庭。她们诉称,父母没留遗嘱处置房屋楼梯通道,请法院解除涂某对他们继承房屋份额的管理权,对该房屋份额进行分割,并认定房屋楼梯走道部分属共有。
【法院说法】
近日,襄城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产生共有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一为房屋原始共有,1994年经法院确认,属涂某及父母共同所有;二为继承形成共有,在6人的父母去世后,6人经法院调解分别享有诉争房屋的继承份额。
可本案诉争房屋长期出租,由各继承人收取收益,仅因房屋租金分配的纠纷而要求分割房屋,并不构成可分割的重大理由。并且,1995年双方在法院调解书中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作分割。2005年诉争房屋重建后成一整体,难予实物分割,且分割后会减损房屋实际价值及使用价值。5个姐妹所占份额又较小,故法院对其实物分割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1995年法院调解时,双方虽约定由涂某管理诉争房屋,但产生纠纷后,应由各共有人共同管理或另行选定管理人,而并非由法院来撤销涂某的管理权。故5个姐妹请求解除涂某的管理权,法院不予支持。诉争房屋内置楼梯,系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5个姐妹与涂某均有使用的权利,法院不予分割份额,遂判决驳回5个姐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