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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鱼案

被告获刑六个月并购鱼苗增殖放流

时间: 2020-07-22 10:18 来源: 《襄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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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襄阳日报》以《宜城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鱼案 被告获刑六个月并购鱼苗增殖放流》为题,大篇幅报道了宜城法院审理执行非法捕捞鱼案,为法院禁渔行动点赞!全文内容如下:

本报讯(通讯员台换蓝 王洪 全媒体记者李兴会 闵佳)7月17日,宜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云庭审”了一起非法捕鱼案,并当庭宣判。被告杨某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购买鱼苗修复生态。此次公开庭审和现场增殖放流活动是襄阳各级法院加大审判力度,严惩非法捕捞行为,促进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缩影,也是坚持预防和惩治相结合,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护航汉江襄阳段水域“十年禁渔”的有力实践。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26日晚8时,杨某某驾驶铁制柴油机动船,从汉江水域宜城市南营办事处万洋段出船,采用电捕和白色粘网捕鱼的方式捕鱼,一直捕至南营办事处南洲大闸水域,捕获鱼类有鲤鱼、鲇鱼、小白条。在捕鱼过程中,杨某某被宜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作案工具和渔获物被收缴。经称重,杨某某捕获的水产品共计45斤。

另查明,2020年5月1日,宜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宜城市航运公司人员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捕捞的鱼进行放生。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建议杨某某对破坏的水生物资源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同年7月15日,杨某某委托其亲属代为向宜城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支付6589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亲属代为向相关单位缴纳购买放流鱼苗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缴纳用于增殖放流的生态补偿费用,没收、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承担该案的生态损害评估费用。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7月17日下午,宜城市人民法院联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渔政、海事等相关部门,赴杨某某非法捕捞点附近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共投放鲇鱼、鲤鱼71公斤,苗种43750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