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法院4件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共计3711件,其中,襄阳法院共入选4件。
1
邢某强拐卖儿童案——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幼童构成拐卖儿童罪
一审: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
合议庭成员:孙俊波 李有保(承办法官) 雷声建
裁判要旨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幼童构成拐卖儿童罪。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实践中要结合行为人出卖幼童的原因、是否获取利益、所获利益大小以及买方抚养的目的、抚养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
2
章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为索要债务而唆使他人贩卖毒品行为的定性
一审: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
合议庭成员:胡伟(承办法官) 高红 方伟
二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
合议庭成员:李沈岐(承办法官) 刘宗晖 江涛
裁判要旨
明知债务人系贩毒分子而唆使其贩卖毒品以偿还债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构成教唆犯,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的故意,也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即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以及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教唆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暗示性的眼色、手势等动作。教唆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劝告、请求、指示、怂恿、命令、胁迫等。
3
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被告人,应慎用缓刑
一审: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2刑初2号刑事判决
承办法官:黎云
二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刑终156号刑事裁定
合议庭成员:黄淑荣(承办法官) 杨建新 林璟萱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拔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是其应尽的责任,同时对被害人及亲属进行赔偿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案件处理,应根据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从而对其适用相应的刑罚,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无真诚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应慎重适用缓刑。
4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驾驶证被吊扣、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应当视为无证驾驶
一审: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刑初235号刑事判决
承办法官:王旻
二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刑终358号之二刑事裁定
合议庭成员:胡永涛 杨建新 张银洁(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驾驶员管理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是指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以及驾驶资格被依法剥夺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驾驶证被吊扣、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应当视为无证驾驶。吊扣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无证驾驶行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根据案件事实按交通肇事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