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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殴打欠债人 四男子非法讨债领刑

时间: 2017-09-11 10:41 来源: 枣阳法院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采取不正当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取债务,就会触犯刑律。9月7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董某某、龚某某、李某某、严某某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6年11月27日,枣阳西城开发区的杨先生惊慌失措地来到派出所报案,声称二哥杨某某十多天未见面,估计是欠款被绑架。随后,枣阳警方立案侦查。根据提供线索,警方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3日、2月16日先后将董某某、龚某某、李某某抓获。严某某闻讯后于2017年2月22日到西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讯问,董某某等四人交代了为索取债务,拘禁并殴打杨某某的事实。经查,被害人杨某某累计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近半个月,在此期间,杨某某多次被殴打、下跪。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原来,2014年2月26日,杨某某因做工程资金困难,从被告人李某某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90日,李某才为担保人,约定超期一天,罚违约金500元。杨某某归还部分利息后无力偿还了,经李某某、李某才多次催促杨某某还款未果,杨某某便给李某某出具借款金额为110800元的借据一张。

2016年11月12日下午,担保人李某才在枣阳西城开发区茶棚还建房处发现杨某某后,立即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赶至还建房处找杨某某索要债务,杨某某称:“没有钱还”。李某某当即给其委托的收账人董某某打电话,被告人董某某、龚某某等人赶到后,李某某即安排董某某跟着杨某某向其索要欠款,不给钱就打。

之后,董某某又伙同被告人龚某某、严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授意下,于当晚将杨某某带至枣阳上海路某宾馆居住,并安排人跟着杨某某。后董某某伙同龚某某、严某某,先后在枣阳某宾馆、北关某假日酒店将杨某某非法拘禁至11月26日。期间,杨某某多次遭到被告人董某某、龚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殴打、罚跪,逼迫杨某某打电话借钱还债,杨某某被迫向他人借款9000元,赊购价值49044元的酒抵账,并在董某某的参与下变卖自己的房产得款28000元,以上钱物交给董某某后,经与李某某算账,杨某某给李某某出具12万元的借据后才获得了自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龚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为索取高利贷,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取高利贷,指使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杨某某,且在犯罪过程中参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罚跪行为,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董某某、龚某某受李某某的指使,在非法拘禁期间多次对被害人实施辱骂、殴打、罚跪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积极,系主犯;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判处董某某、龚某某、李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两年;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官提醒: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当纠纷发生时,应采取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采取非法手段强行索债。如果为了要债,将他人拘禁,一旦超过法律规定时间,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