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房人和厂家谁是主责人?
盖房过程中,预制板突然断裂,盖房男子从二楼摔下死亡。尽管男子是在凌晨私自加盖房屋,但最后法院还是判预制板的生产厂家承担主要责任,这究竟是为什么?
【案情简介】
去年4月1日凌晨,家住高新区团山镇的小伙李某在自家加盖的楼房上忙活。突然,一块预制板断裂,李某从二楼坠至一楼死亡。经查,该预制板是从襄州区宋某的水泥构件厂购买的。4月29日,襄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批预制板检验,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事故发生后,宋某仅给李某家属2万元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引起诉讼。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损失为61万余元,宋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42万余元,剩余部分由李某家属承担。
宋某则认为,李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擅自在夜晚违规建设房屋,并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独杆吊”进行施工,这才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宋某不服判决,于今年3月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说法】
近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从质监部门的调查内容可以确认,事故断裂的预制板是从宋某处购买的。而宋某向法院提交的两份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均与事故预制板生产日期不一致,故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李某家属提供的质检报告及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均显示,送检预制板是从事故现场三楼抬下来的,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在建房过程中,李某使用宋某生产的预制板,该预制板发生断裂,导致他从二楼摔下死亡。因此,可以认定李某的死亡与宋某生产的预制板质量不合格具有因果关系,原审判决宋某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宋某上诉认为,李某在他处也购买过预制板,该断裂的预制板不一定是其生产的。因该主张与相关执法人员调查的内容不符,且在二审中,宋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他处也购买了预制板,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市中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依据一审查明的李某违规建房、夜晚施工、违规操作等过错行为,减轻宋某30%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市中院予以确认。宋某认为李某的过错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因其未举证证明李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其自身损害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市中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