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烟花惹出27万余元纠纷
站在路旁的男子被飞来的烟花炸伤,左眼失明。为了索赔,他将烟花燃放者、供货商、代销商一起告上法庭。日前,记者从谷城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民事纠纷。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底,56岁的郑某在谷城县盛 镇康平路某店购买了一批烟花,准备过年燃放。当年2月5日晚,郑某在家门前点燃了烟花,引来不少邻居观赏。
突然,其中一枝烟花从下端橫射,飞向站在路侧、当时年仅22岁的小军(化名)。小军的头部顿时血流不止,吓坏众人。经医生诊断,小军额骨及前颅底粉碎性骨折,且左眼完全失明。住院治疗39天,小军共花去医疗费7.3万余元。后经法医司法鉴定,小军伤残程度为七级,并需后续治疗。
事故烟花由陈某经营的商店销售,系樊城男子何某供货并送货上门,无合格证明,外包装上虽印有生产厂家和地址,但与生产厂家工商登记的地址不符。损害发生后,何某通过陈某向小军支付医疗费2万元,便不肯再支付赔偿款。
郑某认为,事故是因烟花质量缺陷引起,作为消费者他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所购烟花有质量问题,且燃放时没有违反正常的燃放方法,不该担责。陈某表示自己有合法经营资格,作为产品代销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何某则辩称,小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事故烟花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自己与陈某的往来代表厂家,是职务行为,不该由他个人赔偿。
小军多次索赔无果后,将郑某、陈某、何某同时告上法庭。
【法院说法】
谷城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涉案烟花包装上显示的生产厂家和地址,与工商登记不符,且无合格证明,亦无证据证明涉案烟花来源合法,在燃放时从下端侧面爆筒橫射,可以直接判定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小军虽然没有提供专业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但综合本案证据与事实分析,足以认定烟花存在缺陷并导致小军受伤。小军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是一种选择性的请求权。
陈某经营的商店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但没有提供其在经营活动中对涉案烟花进行检验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等必要的证据,存在明显过错,对小军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何某作为烟花的供货人,将烟花交给陈某的商店销售,从中获取利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销售的烟花来源合法,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应视为共同销售者,对损害后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他可以另行向产品生产者行使追偿权。
郑某作为消费者,无证据证实其在燃放涉案烟花过程中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小军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8万余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陈某的商店、何某共同赔偿小军的这笔损失,扣减何某已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实际应赔偿25.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