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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1000多元/瓶?襄阳中院:全是假茅台!两被告涉案13余万元被判刑

时间: 2019-10-10 10:24 来源: 襄阳中院知识产权庭

为谋取暴利,不惜越过法律“红线”,假冒正品商标,销售假茅台酒,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经固安县“阿梁”的介绍,2018年过年后,孙某开始贩卖假酒,后结识了孟某银,便合伙经营,流窜全国多地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孟某银负责联系假酒货源、销售,孙某则负责开车、销售、记账,有时也邀请其他人一起卖酒,销售的假酒价格很低,市场价4000到5000元的酒,只卖1000多元,孙某和孟某银将开支费用扣除后,两人平分,如果其他人参与卖酒,就按照销售额的5%至7%提成。

两人的主要犯罪手段是:通过互联网查找各地收购酒类商户的信息,每到一地选择日租房、公寓等房屋租住,与商户通过电话、微信取得联系后在租住房屋、名烟名酒店或者其他约定地点当面交易。为避免多次交易被人认出,孟某银、孙某又邀约陈某智、孟某娟(另案处理)、陈某全等人参与,先后在湖北、新疆、陕西等地向袁某某等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

2018年8月26日,孟某银、孙某、陈某智、孟某娟一起驾车从湖北省黄石市到湖北省襄阳市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孟某银通过途家网租赁了襄阳市某世纪城的房间,并和孙某从网上找到收酒人袁某某的电话号码,陈某智把电话号码给孟某娟,孟某娟给袁某某打电话推销假冒贵州茅台酒,陈某智添加袁某某的微信号进一步商谈卖酒事宜。当晚,袁某某和朋友一起到四被告人租住的房间看酒,谈好购买1箱15年版和1箱绛色玉液版贵州茅台酒,销售价格24000元,袁某某向孟佳华付款2万元后报警。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公安分局派员出警,抓获被告人孙某、陈某智、孟某娟,在被告人租用的该小区房间及汽车后备箱内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47瓶,除已经销售给袁某某的两箱12瓶外,另有35瓶假冒贵州茅台酒尚未销售。经鉴定,所查获物品全部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比对,被告人销售的假冒15年版贵州茅台酒和绛色玉液贵州茅台酒和外包装纸箱、包装盒及酒瓶瓶身上均印有“贵州茅台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样。

经审理认定,孙某的销售金额为132100元,陈某智的销售金额为82300元。

法院宣判

襄阳中院认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孙某、陈某智明知其销售的贵州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孙某、陈某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陈某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本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