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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天遇到积水路段,车辆被淹车主状告保险公司

时间: 2019-01-14 09:34 来源: 樊城法院

每逢暴雨多发季节,“积水成河”“城市看海”的情况并不少见,暴雨不仅对市民出行造成了影响,暴雨之后,很多地势较低的路段积水,也使行驶车辆容易受损。

2017年5月,王女士在樊城区某保险公司为其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购买了车损不计免赔率。

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第十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2018年5月25日下午,王女士驾车回家,经过襄城区闸口二路积水路段时,对面突然开过来一辆大货车,因其载重大,与王女士错车时将积水平面抬高,积水溅到王女士的车上,致使车辆发动机进水后熄火。正当王女士一筹莫展之时,她突然想到了在某保险公司投过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于是赶紧致电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与王女士一同前往某汽车公司维修受损车辆,王女士支付维修费33000元。

事后,王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保险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的车辆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根据保险条款,在车损险险内属于保险的免赔范围,保险公司已在王女士投保时对免赔事项尽到了充分的告知及提醒义务;保险公司参与事故车辆相关查勘定损环节,其根本目的在于履行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对除发动机损失部位外的电气等部件损失的判定,进而履行赔付义务;王女士提供的33000元的维修清单没有经过相关部门鉴定,随意性太大,不具有相关约束性。

王女士的车辆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后损坏,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因暴雨致车辆在通过积水路段被水淹,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后损坏,暴雨系涉案车辆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

从保险条款看,因暴雨、洪水、海啸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同时又约定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暴雨是承保原因,发动机进水是除外原因,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的诸种原因中,承保原因是近因,则保险人应予赔偿。

从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来看,保险条款中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作为免责情形,但未向王女士明确说明责任免除范围包含上述合同约定其应承担责任的暴雨、洪水、海啸等原因,也未明确何种情形下的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免赔。若将该条款理解为任何情况下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均免赔,则与该条款中第六条第(四)项相矛盾,在免责条款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因保险条款系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这一免责情形应解释为在非暴雨的情况下由于驾驶人员人为原因导致的发动机进水,而本案中未有证据证实存在该情形,故对于王女士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该保险公司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辩称王女士的维修清单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不具有约束性。法院认为,王女士提供了车辆维修清单及维修费发票,已尽到其财产受损的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王女士车辆维修费3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