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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触犯三个罪名!保康一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时间: 2020-04-21 10:05 来源: 襄阳中院刑一庭

4月21日,记者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郑某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分别触犯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2016年农历腊月,被告人郑某用其持有的枪支在自家菜园、竹林内先后猎杀长尾巴雉鸡、竹斑鸡各1只,剥皮后将胴体放入冰柜冷冻。2017年5月,郑某将长尾巴雉鸡皮张以4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另案处理)。2017年6月9日,保康县森林公安局在侦查张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过程中,发现郑某涉嫌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同年6月19日,保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张某带领下到郑某家搜查,查获改装枪支1支、白冠长尾雉和竹斑鸡尸体各1只,并电话联系郑某,告知其杀害两只野生动物,尽快回家接受调查。郑某赶回家,民警口头传唤郑某到马桥镇林业工作站接受讯问。次日凌晨1时,郑某赶到林业工作站接受民警讯问,并供认自己购买枪支及用枪支捕杀野生动物的事实。

经鉴定,从郑某家中查获的1只长尾巴雉鸡胴体及张某所收购的长尾巴雉鸡皮张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所有。

保康县森林公安局从郑某家中查获一支改制的以火药为动力的猎枪,经鉴定具有致伤力。

襄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猎枪,危害公共安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被禁用猎捕工具猎枪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且在非法狩猎过程中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冠长尾雉一只,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所犯三罪依法应当并罚。被告人郑某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所犯本案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悔罪,无再犯罪危险,虽犯有三罪,但三罪相互关联,罪行均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已缴纳)。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襄阳法院继续加大审判执行力度,在疫情防控新常态下,为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