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退款阻碍交通 谷城7名村民获刑
谷城盛康镇小沟村石某甲等7名村民,为要修路集资退还款,非法阻碍交通,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近日,笔者从谷城县法院获悉,7名村民已受到法律制裁。
谷城县盛康镇小沟村石某甲因为2013年修路集资款退还问题,与干部家属吵骂后,于2015年6月26日9时许将其家中的凉床、轮胎放至谷粟公路小沟村路段不让车辆通行,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盛康派出所民警任某接到报警后带协警李某赶到现场,对石某甲进行劝说,石某甲不予理睬,并躺在凉床上对民警扬言“来铐我”。任某及李某上前各抓住石某甲的一只手将其强行带离路中间,石某甲一边骂、一边用脚踢踹任某。任某、李某二人合力将其按倒并将其一只手铐住,并请围观的司机们赶紧清理路障疏散交通。此时,另外6名村民曹某甲、石某乙、袁某甲、谭某、敖某、曹某乙等人先后上前参与,揪住民警任某的警服对其撕抓、殴打、谩骂,其中,谭某朝任某身上打了十几拳,袁某甲用手铐另一端铐住任某的左手,石某甲、石某乙将任某的警服扯掉并抓伤其面部、胸部、左臂、左耳、左手腕等处。任某多处软组织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袁某甲、谭某、石某乙、曹某甲、曹某乙、敖某在公共场所,使用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己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甲是该案发生的事态扩大者,应对本案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负主要责任,7名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石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袁某甲、谭某、石某乙、曹某甲、曹某乙、敖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