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母无人照看 6子女均被判担责
老伴去世,八旬老人找6名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不料其中5名子女对赡养老人之事互相推诿,以母亲没有为自己多做贡献而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老人的赡养义务到底由谁承担?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6名子女应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老人刘某诉称,其和丈夫婚后共生育8个子女,现还有6个子女,孩子们成家后夫妻俩一直单独生活,2011年老伴病逝后,她就随其子张甲生活至今。2012年9月,老人因患重病导致双目失明且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本想依靠其子张甲照顾,但是由于张甲离婚多年一直单身,还带着一个孩子,有时张甲自己生病后,刘某连一口饭都吃不上,加之其他子女都不在身边,没人赡养自己,因此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6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然而,本应理所当然赡养自己父母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则,几位被告却有自己的一番见解。庭审中,张甲(化名)称其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随他生活,其已经尽了赡养义务,但由于自己目前也是单身一人,无力独自赡养老人,便要求共同赡养母亲,每人轮流照顾一年。然而,其余5名子女纷纷表示不同意,在他们看来,母亲为张甲付出更多,应由张甲主要负责照看母亲。其中张丙(化名)表示,自己的3个子女母亲都没有带过,而张甲的子女都是由母亲带大,张甲应该管母亲。
南漳县人民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律确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一名子女都应尽赡养义务。本案原告已86岁高龄,双目失明,下肢瘫痪,无生活自理能力,6名子女本应积极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但相互推诿,以母亲没有为自己多做贡献而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对其行为应予以批评。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老人行动不便,轮流照顾不宜,结合生活实际,继续随被告张甲生活为宜。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实际,由其余5名子女每人每年给付原告800元赡养费用,医疗费用扣除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外由6名子女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