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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千里奔波追回147万元货款

时间: 2017-05-31 17:04 来源: 宜城法院

近期,宜城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异地经济纠纷案件,执行员数次赶赴江苏,来回奔波数千公里,最终追回147万货款。

2014年,被告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地桩基施工合同,被告曾某和李某负责该工地实际施工。2014年3月,曾某、李某委派汤某与原告宜城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委托加工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施工工地供应混凝土。截至2014年11月13日,被告欠原告混凝土货款1256315元。当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万元,其余款项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款。

2016年8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2日,宜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某、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125631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仍不履行义务。

2017年4月18日,原告宜城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员程宇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执行员程宇明当机立断,立即赶赴江苏开展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之间相互推诿,以种种理由搪塞,执行员先是晓谕大义,耐心劝导;面对被执行人百般狡辩,极不配合,执行员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后果。通过连日谈判、查户找人、查封冻结账户等一系列执行举措,最终将147万元的货款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