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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法院成功执结一例证据保全案

时间: 2018-09-17 15:50 来源: 谷城法院

 一般来说,结算单据是收货公司结账的凭证。但如果送货人把单据弄丢了,收货公司据此不结算货款及运费,只能认栽吗?

2018年6月6日,河南省西峡县的刘某心急火燎的来到谷城法院立案庭,要求对6月2日湖北谷城某水泥公司过磅场地的视频资料进行保全。

原来,刘某在2018年6月2日与陕西西安某物流货物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从陕西拉煤33.9吨运往谷城。次日下午4点左右在水泥公司过磅场地过磅后,过磅工作人员将一执四联单据的其中一联交给刘某用于结算费用,然而刘某去财务结算时才发现自己不慎将结算单据丢失。他立即向该水泥公司反映,结果,该公司不但拒绝结算运费,还以没有单据为由,不承认收到的煤有33.9吨。

立案后第二天,谷城法院执行干警曹刚同志就前往该水泥公司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该水泥公司提供并封存原告刘某于2018年6月3日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过磅卸煤的摄像电子数据(U盘复制)及过磅单存根资料。在该水泥公司拒绝提供后,又发出责令限期履行调查取证通知。

水泥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只能凭单结账,若无结算单据,按照公司规定,是不予结算的。烈日炎炎,水泥公司又地处石花镇平川村,曹刚同志想到刘某那万分焦虑的心情,决定自己多跑几趟路,帮助刘某解决这一难题,他先是找到水泥公司财务人员,又多次与公司经理接洽,在得知还需向公司总部汇报后,他又和总部取得联系,在得到明确答复后,再转告水泥公司和刘某,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双方达成调解,刘某随后也收回了货款。

法官提示

这是谷城法院受理的首例证据保全案件,证据的保全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尽管此案中刘某收回了货款,但需要提醒大家,在经济往来中,合同、单据、票证的原件,必须妥善保管,否则,产生纠纷后,很可能会因举证不能,从而遭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