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纠葛陷死结 执行巧解化纠纷
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案件中,慎用执行措施,既给被执行人巨大的法律压力,又最大限度地给被执行人及企业生存空间,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借款数百万不还 两老板变两“老赖”
2015年5月,被执行人郑某、吕某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分别向陈某、宋某借款90万元及367万元,后郑某、吕某在债务到期后仅偿还了部分借款。追讨剩余借款未果后,陈某、宋某向该院起诉,郑某、吕某及其名下的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该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郑某、吕某及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分别偿还陈某、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6.6万元、417万元。因郑某、吕某未按时偿还借款,申请人陈某、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查无财产陷困境 三台泵车现转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郑某、吕某及其所有的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并无资产,无法偿还近500万元的借款。但是执行法官并未放弃,经过多方调查,发现郑某、吕某在武汉某融资租赁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了三台泵车,这三台泵车价值近500万。为了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三台泵车予以查封、扣押,并交由申请人保管。
另辟蹊径巧和解 三方获益赞执行
如果按照正常程序,法院将对这三台泵车进行拍卖,但是考虑到该三台泵车使用年限较长,变现难度大、耗时长,且申请人保管泵车也需耗费资金。为了降低损失,也为了尽快执结案件,该院执行局局长陶铁军及执行法官另辟蹊径,在将泵车扣押的同时多次前往武汉等地进行调查,发现该三台泵车被扣押前一直由李某在租赁使用,该院遂召集申请人陈某、宋某,被执行人郑某、吕某及李某商讨解决方案,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某继续租赁使用该三台泵车,并将租赁费用偿付给宋某,李某在履行180万元给付义务后将取得泵车的所有权,剩余的借款由郑某、吕某分期偿还,从而实现了三方获益的效果:一是申请人陈某、宋某的借款可以在最大限度内得到偿还;二是被执行人郑某、吕某的债务压力得到了缓解;三是租赁人李某可以继续使用泵车,产生更大的经济收益。
法律不外乎人情,执行也不该是对执行措施的机械使用。该案中,执行法官巧用执行措施化解矛盾,使案件“柳暗花明又一村”,达到了三赢的局面,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执行人的权益,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