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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时间: 2013-08-23 17:48 来源: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近日,襄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如何准确把握和适用《若干规定》,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请问实施《若干规定》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负责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求被执行人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地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实质就是明确了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重在发挥三大功能,一是惩戒功能。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就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方面受到限制。二是威慑功能。将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外公布,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产生相应威慑力。三是引导功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记者:《若干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负责人:《若干规定》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哪些被执行人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干规定》第一条中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范对象和基本内容,对失信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是通过什么程序认定失信被执行人。《若干规定》设置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保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制度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保障被执行人享有合法的程序性权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包括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认定两种方式;第三条规定了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若认为信息有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对失信信息的删除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等三种情况,被执行人符合其一的,人民法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三是如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若干规定》明确了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范围以及对外公布及运用的方式和途径。失信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价值实现的决定性因素。通过采取这些惩戒措施,增加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压缩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逐步建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风气。

记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功能,主要通过哪些渠道来发挥?

负责人:第一个主要的渠道,是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被执行人产生舆论和社会压力,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具体来说,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另一个主要的渠道,是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受通报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迫使其履行义务。具体规定了几种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记者:被执行人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如果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了判决,是不是就可以不再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再受到信用惩戒?

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信用惩戒手段,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存在和运用,必然会对个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产生重大影响。按照《若干规定》第七条,在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其失信信息,不再对外公布。实时更新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将同时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若干规定》载明的受通报的机构。当然,受通报的机构自身对失信信息的保存和使用,由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