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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法院公布5起该院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例!

时间: 2021-03-01 09:28 来源: 谷城法院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于今日起施行。湖北是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省份,汉江是长江最大的支流,汉江生态问题关系着长江水系生态安全。为了改善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2020年7月7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汉江襄阳段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渔的通告》,决定从2020年7月7日起十年内对汉江襄阳段及南河、北河、小清河、唐河、白河、唐白河、蛮河等主要通江水域实施全面禁渔。

为了震慑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谷城法院特公布五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望广大市民能引以为戒,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案例一

2020年5月底,谷城男子王某购买鹭鸶船和电动螺旋桨,使用蓄电池、变压器、竹竿、电线组装成一套电打鱼设备,在明知汉江流域属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情况下,多次趁天黑无人之机将鹭鸶船开至汉江流域格垒嘴段江面,使用高压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十余次,非法捕捞各类野生鱼100余千克,所得渔获出售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2020年7月4日,谷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观看《焦点访谈》“禁渔令下禁渔难”节目时,发现视频中拍摄地点疑似本县城关镇中心菜场,其中身穿绿色迷彩外套男子经调查确认为王某,2020年7月13日将王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依法查获电瓶14块、充电器5台、电动螺旋桨2根、电鱼竹竿4根、鱼舀子2根、鹭鸶船1艘,以及其捕获的土生鲶鱼、野生鲫鱼、黄桑鱼、马蕨鱼、鲤鱼、阴殿鱼、沙丁鱼、翘嘴红白、餐条鱼等汉江野生鱼10余千克。

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非法捕捞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

2020年7月2日晚10时许,谷城男子陈某驾驶三轮车载挑船、蓄电池、逆变器等电打鱼工具至谷城县庙滩镇新街村一组村民临时搭建的房子附近,进入汉江套河,进行非法捕获各种类型的鱼共计27.15公斤。7月3日凌晨3时许,陈某返回途中,被谷城县公安局庙滩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谷城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的态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等情况,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例三

2020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谷城男子阳某,在本县南河镇庙子头库区九里坪河段,使用“地笼网”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收缴挑船一艘,地笼网三副,非法捕捞渔获物19.64千克。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阳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四个月;非法捕捞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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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0年8月5日18时许,谷城男子张某强,在盐池河位于谷城县五山镇何家湾村4 组河段内用“地笼网”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6时许在收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收缴地笼网2副,自制皮筏1只,非法捕捞的渔获物0.8千克。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张某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四个月;非法捕捞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五

2020年7月25日23时许,张某从家中携带电瓶、逆变电源、电鱼竹竿、抄网、头灯和鱼护等电打鱼设备到谷城县南河橡胶坝河边,使用电打鱼设备在南河进行捕鱼,次日凌晨1时许被巡河专班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非法捕捞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运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是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谷城法院加大对涉渔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始终保持对非法捕捞犯罪严打高压态势,2020年以来共审理非法捕捞案件10件,严厉打击了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