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闺蜜,为何对簿公堂?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与亲人、朋友产生经济往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严格按照规则章程、法律规定,明晰双方权责,尽量避免发生纠纷。否则,昔日的好友也可能对簿公堂,既伤害了彼此的感情,也损害了双方的利益……
【案情简介】
小杨之前经营一家宾馆,后因个人原因,转让给了自己的闺蜜小兰。交付了转让金并签订了《宾馆转让协议书》。因两人是好闺蜜,出于对小杨的信任,《特种行业许可证》也就迟迟未办理转让手续。在经营的过程中,小兰陆续发现宾馆的部分设备破损,小兰自己进行了维修。在一个冬日的夜晚,水管突然破裂导致宾馆室内大量积水。小兰给小杨打电话,想要询问一下主水管的位置,以便于进行后续维修,但是小杨未接也未回复电话。第二天一大早小兰就去找小杨,要求小杨查看现场并协商一下后期宾馆的维修费用,小杨当场拒绝。小兰回想到转让时小杨并未告知宾馆部分设施已经损坏,怀疑小杨是刻意隐瞒,自己越想越生气,就在此时,小杨下楼准备外出,小兰拦住了小杨,再次要求其查看一下水管破裂的现场,并协商一下如何解决,小杨不肯,两人便撕破脸皮,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之后,小兰住院2天,小杨住院治疗20天。昔日的好闺蜜,最终走向了法庭。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杨和小兰因宾馆转让及宾馆水管破裂等事宜产生纠纷,本应心平气和,冷静协商处理,但小兰首先动手抓住小杨不让其外出,引起双方厮打,致小杨多处软组织损伤,小兰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小杨在小兰找其协商维修事宜时,采取回避、置之不理的方式予以拒绝,遇事未能冷静处理,与小兰发生言语冲突,继而相互厮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遂判决小兰一次性赔偿小杨医疗等费用6500余元。
【法官提醒】
签订店面转让合同是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保护转让店面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转让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作为受让人,为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转让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具有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证件;如果转让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转让人必须具有转让权。
2、在店面交接时,转让人应腾空非转让财物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店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应由双方进行现场验收,点验、接收有关财物。
3、在交接时,受让人发现转让店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受让人有权拒绝交接,转让人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
4、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期限、转租、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受让人的合法、合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