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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调解护成长,法院的这份判决“很温暖”

时间: 2020-07-21 10:05 来源: 老河口法院

现实生活中,当夫妻双方感情走向破裂,常常出现非抚养方探望子女遭拒的情形,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对簿公堂……

李某、王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有幸福的家庭和一个可爱的女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越来越多,给夫妻关系造成了严重创伤,二人最终以离婚收场。

协议离婚后,母亲王某获得女儿抚养权,然而之后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平静,二人因在探望女儿的过程中就抚养费、探望方式、时间等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孩子的父母积怨比较深,双方在探望孩子的问题上沟通不是很顺畅,我们调解的时候要尽量保护小朋友,调解难度比较大。”孙辉法官说道。

为准确预判当事人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合理制定调解方案,孙辉法官及时查阅案件材料,在详细了解对当事人性格、家庭经济、社会背景等具体信息后,着手开始调解。

“对孩子来说,父爱和母爱缺一不可,我相信你们对女儿的爱护都是发自内心的,希望你们可以多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为纾解双方当事人负面情绪,为案件调解创造和谐环境,孙辉法官时刻关注双方情绪变化,有意识的运用心理诊疗方式,积极营造居家式解纷氛围,从心理学角度出发,结合法理知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孩子还小,虽然现在她大部分时间跟着母亲生活,但她的健康成长需要有一份完整的爱不是吗?”逐渐深入的提问让这对年轻的父母陷入沉思。

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双方逐渐冷静下来,最终在女儿的抚养和探视问题上达成了协议。

老河口法院家事审判团队不断尝试更新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将“公正审判、柔性司法”理念有效融入审判实践,着眼情感治愈,“以柔克刚”,修复家庭成员创伤,为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在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懈努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