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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枣阳一“老赖”获刑两年

时间: 2019-04-11 10:37 来源: 枣阳法院

4月10日,枣阳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老赖”徐某杰明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涉嫌拒执罪获刑二年。

2014年4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杰偿还李某勇借款285万元及利息,同年11月10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杰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勇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1月22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徐某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徐某杰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在申报财产时隐瞒其一间门面房、一辆小车及其本人经营的苗木花卉和生猪养殖场等财产情况,虚假报告个人及家庭共有财产。

同时,该案在执行期间,徐某杰将其位于清泉巷的一间门面房以34万元的价格抵偿给他人,将苗木花卉和生猪养殖场的征地补偿款130余万元及其他款项用于他处,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2016年12月9日,因徐某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对徐某杰采取强制措施,但在对徐某杰执行司法拘留体检时,其乘机脱逃。2017年4月21日,徐某杰被执行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法院经研究认为,徐某杰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徐某杰被逮捕后,其亲属向法院交付现金3万元,用以偿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勇的标的款。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杰对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杰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