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欺压百姓!谷城“刘猴子”等8人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
9月14日,谷城法院对刘某忠(绰号“刘猴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个月到12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谷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忠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谷城县境内先后向多人发放高利贷,并纠集被告人宋某、黄某、汪某、徐某等人实施争夺砂场、暴力讨债,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包庇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刘某忠为首要分子,宋某、黄某、汪某、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在社会上为非作歹,欺压百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忠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宋某、黄某、汪某、徐某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且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谷城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首犯刘某忠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判处团伙其他成员尚某、卢某、廖某、汪某、黄某、徐某、宋某有期徒刑9个月到11年不等的刑期;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