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险一幕!樊城某路段指示牌遇大风横飞砸中路人,结果……
两姐妹骑车回家,一块超大标识牌被风吹倒将一人砸伤,遂引发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阿金与姐姐阿顺在樊城区z市场做生意,经营鞋类批发、零售。2018年3月15日傍晚,两姐妹想着早点收摊回家陪父母吃饭,于是姐姐阿顺驾驶电动车载着妹妹阿金从z市场回家。行驶至樊城区邓城大道某交汇处十字路口时,因当天风太大,L公司设置的施工指示牌被风吹倒,一下将妹妹阿金砸倒受伤。
阿金后来被送至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L)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阿金共支出医疗费6689.74元。L公司支付阿金10000元。后司法鉴定所对阿金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阿金左膝关节的伤残属十级,其后续治疗费约需3000元。阿金支出鉴定费2000元。L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因故致左膝损伤遗留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阿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L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162470.84元。
被告L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事实和理由证明其伤害后果与其有关;2.原告所诉的指示牌被风吹起砸伤原告,违背客观事实;3.原告应该向其姐姐即驾驶人要求赔偿;4.因担心原告妨碍施工,影响工程进度,被迫支付10000元,原告应归还。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L公司设置的道路指示牌被风吹倒,致在道路上正常骑行电动车的阿顺及乘坐人阿金摔倒受伤,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次事故中,阿顺、阿金均没有过错。被告L公司作为该指示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义务人,对阿金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阿金的损失共计100430.3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请的二次手术费,因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且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阿金的左膝关节伤情构成伤残,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阿金的上述损失,由被告L公司赔偿,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90430.39元。
遂判决:被告L公司赔偿原告阿金各项损失90430.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阿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