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顶风作案 电鱼1斤也获刑
近日,宜城法院审结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勇单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周某金单处罚金八千元。
根据相关规定,自2003年起,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汉江湖北段实行禁渔期制度。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郭某勇驾驶渔船载着侄子郭某,行至汉江宜城段流水镇余棚村河段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被宜城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的执法人员查获,并现场查获捕捞的渔获物0.5公斤。
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周某金驾驶渔船载着妻子杨某,行至汉江宜城段王集镇襄江村河段,周某金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被宜城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的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捕捞的渔获物1公斤。
2015年5月14日、7月6日,宜城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依法分别对郭某、周某作出了宜城市渔政站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被告人郭某的捕捞许可证并没收电力捕鱼设备,对被告人周某罚款2000元并没收吸鱼器。2015年12月14日、12月22日被告人郭某勇和周某金分别主动到宜城市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勇、周某金违反保护水资源法,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捕鱼方式,比如电捕鱼、毒鱼、炸鱼等方式,都将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电捕鱼、毒鱼、炸鱼都是对渔业资源灭绝性的掠夺捕捞,是我国《渔业法》严令禁止的,在此提醒大家,除电捕鱼外,使用毒药、炸药等捕鱼方式属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一经发现,不管捕捞数量多少,都会受到法律严惩,千万不能为一己之利做违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