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为牟取一己私利,购买有毒污染废物焚烧,出售残渣获利,更为严重的是污染了土地,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件,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赔偿因处置污染废物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041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2017年2月,王某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12吨有毒污染废物,并从河北运送至南漳。之后,王某租用武安镇一村民的菜地,并搭建了焚烧棚。同年5月至6月,王某雇用他人趁夜晚无人之机,将12吨有毒污染废物全部焚烧后产生的一部分固体废物出售获利27000元。同年7月,南漳县环境保护局发现此情况后,组织该局执法人员到王某作案现场进行检查,并提取焚烧的胶装固体废物及焚烧后的胶状物送至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该公司检测后,认定这部分提取物均属于危险固体废物;需处置危险包装物143个,焚烧残渣若干,另有一占地约110平方米的简易焚烧设施,污染土壤面积约300平方米,总计需处置危险废物约70吨。该局支付鉴定费30000元。为处置这批约70吨的危险废物,南漳县环境保护局先后花费运费166272元、处置费207840元。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牟取个人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王某赔偿处置污染废物损失的鉴定费、运费、处置费共计404112元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某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