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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女主播签约半年后,网络公司索赔二十万

时间: 2018-05-10 09:54 来源: 樊城法院

2017年4月13日,襄阳90后小王与某网络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协议》,约定小王在该公司的娱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间为三年,然而,半年后网络公司却将小王起诉到樊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二十万。

原来,网络公司认为,小王在合约期内未经公司同意,在其他平台进行娱乐直播,并与其他公司签约,私自承担与娱乐方面有关的活动,违反了《艺人经纪协议》的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条的约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赔偿原告违约金20万元。小王却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应承担违约金,公司不仅存在克扣报酬等行为,而且未对本人进行培养、包装、宣传,没有高额的成本投入,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2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未经网络公司同意而在“YY”娱乐平台自行注册账户进行网络直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辩称网络公司违约在先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违约金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违约金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及考虑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本案中,网络公司处于强势的缔约地位,《艺人经纪协议》的实际履行期短,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小王进行培训和指导,也未证明小王的发展前景和可能带来的收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小王向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