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火灾导致流离失所 执行人员速战速决助其回归家园
3年前,谷城县石花镇居民方某的家中发生了一场意外火灾,这场火灾让居住在楼上的方某和家人流离失所,也让承租方某房屋1楼的刘某损失惨重。由于起火地点在刘某承租的1楼,方某因此将刘某诉至谷城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该案从一审、二审到执行,方某一家人都在外租房居住,直到上周,该案在谷城法院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顺利执结完毕。
2000年的秋天,方某一家人在谷城县石花镇建造了两间四层楼房一栋,2012年7月,方某将1楼租给刘某用于经销电动车和摩托车修理。2015年2月15日凌晨4时,刘某承租的1楼两间门面房屋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导致方某的房屋、汽车、摩托车等财物、刘某经销的两轮摩托车、电瓶车等物品过火毁损。
方某和妻子、儿女诉至谷城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因失火带来的损失。谷城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应赔偿方某163127.37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襄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刘某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认为自己在此次事故中也遭受了损失,并表示宁愿判刑坐牢也不愿给付赔偿金。方某于今年6月28日向谷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陈永喜于立案第2天就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刘某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刘某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承办人遂依法将刘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其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后果,劝告刘某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意外火灾发生后,申请人方某及妻子、儿女均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十分不便,为了让被执行人刘某尽快履行义务,也让方某一家人能及时修复自己的房屋,结束居无定所的生活,承办人对刘某的银行存款及其自建的三间二层房屋予以冻结和查封。同时,承办人运用多方力量做刘某的思想工作,一是通过刘某的亲戚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劝导其自觉履行,减少矛盾;二是会同村委会干部共同对刘某进行疏导教育。8月2日,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刘某终于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使这起涉民生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执结。
“为了我们的案子,在这大暑天里您来回跑了那么多趟,真是太感谢您了!这下我们终于能回到自己的家啦!”拿到执行款的方某一家人对执行人员陈永喜感激的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