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中院执行局成功化解一起十年执行积案
  襄樊市裕丰发展公司(下称裕丰公司)与襄州区肖湾宏惠实业有限公司(宏惠公司)拖欠工程欠款一案。省高院二审以〔1998〕鄂经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宏惠公司支付裕丰公司工程欠款26万多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宏惠公司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裕丰公司于1998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宏惠公司系襄州区张湾镇洪山头村村办企业,其财产与村组的财产混同无法界定,本案前期仅从被执行人单位名下的帐户中强制执行10500元,后因被执行人宏惠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案中止执行。
  2008年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裕丰公司及张湾镇洪山头村村民对原判决不服,抵触情绪很大,村民们曾多次到相关部门集体上访。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也多次采用在本市热闹繁华地点散发不实传单、到本院闹访缠访、通过网络炒作等方式给本院执行工作施加压力。
  为妥善处理本案,襄阳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申清同志亲自督办,要求执行人员仔细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查清相关财产的基础上,作好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力争和解结案。执行人员通过艰苦努力,查找到被执行人宏惠公司已将违章建造的房产补办了手续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本院依法对其房产查封并评估,及时进入拍卖程序。拍卖公告发出后张湾镇洪山头村村民称其房产系本组的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又集体上访,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申局长又多次组织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双方当事人及案件异议人张湾镇洪山头村村民代表召开案件协调会,亲自做协调工作。同时本院积极向省高院汇报本案执行方案,得到了省法院执行局支持。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近期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困扰法院及政府多年的执行积案得以和解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