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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卖车再抢回,12名男子鄂豫境内导演“二手车骗局”,主犯获刑15年

时间: 2017-08-21 11:29 来源: 枣阳法院

每一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有人靠头脑赚钱,有人靠出卖体力赚钱,但不管用什么方式赚钱,一定要走正道,一旦触碰法律底线,终将身陷囹圄、事损业败。8月16日,笔者从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横跨鄂豫两省特大团伙抢劫大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飞、苏某恒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贺某明贷款购买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并通过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贺某将车挂靠在该公司。贺某明、苏某恒商议后,决定通过虚假卖掉奥迪A6轿车再抢回来的方式赚钱。同月24日,被告人陈某接受被告人苏某恒安排签订虚假租车合同将该车租出,并收受苏的好处费5000元,后苏某恒以12.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张某飞。张某飞得到车辆后,让卢某在网上发布二手车买卖信息。

2016年1月19日,湖南的管先生认为该车便宜实惠,立即与卢某取得了联系,并商谈交易价格与交易地点。随后,卢某立即转告张某飞,并收受好处费2000元。之后,张某飞通过微信将交易时间和地点告知苏某恒,苏某恒随即联系贺某、贺某明、李某、苗某哲、张某顺、蔡某腾等人,驾驶车辆赶往交易地点准备抢车。同月20日,宋某接受张某飞的安排与管某在湖北省仙桃市地税局门前签订了虚假质押车购车合同,并代收16.6万元的购车款,收受张某飞好处费3000元,张某飞得赃款3.6万元。

交易结束后,管先生高兴地驾驶购买的二手车上了随岳高速,当管先生驾车行至湖北省监利县境内高速路段,发现汽车启动不了,就在他在车内一筹莫展的时候,突然驶来两辆小车前后围堵,有几名青年男子手持木棒、辣椒喷雾器围了上来,一把将管先生和其朋友推下车,其中一人用车辆备用钥匙下车,将车辆抢走。而这伙劫匪正是贺某明、苏某恒、李某、苗某哲、张某顺、蔡某腾等人。作案后,贺某明分得赃款10万元,贺某分得赃款5000元,苏某恒分得赃款5500元,李某、张某顺、苗某哲、蔡某腾各分得赃款500元。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缜密侦查、巧妙布控,成功破获这起跨省团伙抢劫案,截止2016年7月,该团伙12名成员全部落入法网。

经查明,2016年1月至3月,上述12名被告人共谋后,采取虚假买卖车辆,利用车辆中安装的定位及断油系统,迫使车辆抛锚停车再抢回的方式,在湖北随州、监利县和河南西平县等地抢劫作案7起(既遂5起,预备2起),抢劫得款共计80.05万元,均已挥霍。另外,2014年3月至4月,被告人贺某杰还伙同贺某江、周某亮、李某光等人,通过租赁他人车辆,再以虚假身份和虚假车辆登记资料将车辆质押给他人的方法,诈骗作案3起,骗取王某某钱财38万元。贺某杰分得赃款14.5万元,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还所分得赃款1.05万元,被告人吴某退还赃款8000元,被告人李某、苏某超各退还赃款2000元,被告人潘某飞、薛某坤各退还赃款1000元。12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40岁,最小25岁,其中湖北省天门市3人,河南省原阳县9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飞、苏某恒、贺某杰、贺某明、李某、陈某、孙某杰、宋某、吴某、苏某超、薛某坤、潘某飞,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张某飞、苏某恒、李某、陈某、宋某、吴某、苏某超多次抢劫,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贺某杰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12被告人犯抢劫罪、被告人贺某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贺某杰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飞、苏某恒、贺某杰、贺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陈某、孙某杰、宋某、吴某、苏某超、薛某坤、潘某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为此,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分别给予不同的量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