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法院严惩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行为
张某长期逃债获刑一年半
近日,襄州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6月12日,从事托运个体业务的被告人张某安排雇请的司机王某驾驶一辆厢式大货车,由襄阳向保康送货。当车行至305省道南漳县57KM+600M路段,车辆驶出路外与山体相撞受损,车上人员梁某死亡。案发后,梁某的近亲属常某等五人向原襄阳区法院(2010年12月更名为襄州区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1月25日,原襄阳区法院作出(2008)襄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张某、王某连带赔偿常某等五人经济损失363916.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2009年4月13日,常某等五人向原襄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为逃避债务拒不到法院接受询问、拒不申报财产,并长期隐匿行踪居住地。2009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张某在实际收到一笔款项54978元,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导致法院判决不能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被害人常某等五人生活严重困难。2011年9月28日,襄州区公安分局通过上网追逃方式,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将张某抓获。案件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2012年9月13日被提起公诉。
襄州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实际收到54978元款项后,具有执行能力。其拒不履行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2008)襄民一初字第150号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导致该判决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自2001年以来,襄州区法院已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9起,其中对8起案件当事人作了有罪判决,并依法量刑。该院通过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依法严肃审理,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树立了法院审判权威,对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对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