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看襄阳中院如何践行能动司法
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工作要求,在办理系列行政案件时,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开展庭前协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成功化解17起涉及购房业主、某农行、某工行和市不动产局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情回顾
2009年,原告李某琴等17户业主购买了某写字楼中的一室房屋,部分业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都未办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5月,该写字楼项目有部分土地使用权经襄阳中院生效判决确认由第三人何某云享有。2012年,第三人何某云以其名下写字楼的土地使用权为他人向农行某行、工行某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李某琴等17户购房业主认为其所购房屋所属地块被纳入两次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中,导致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所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不动产局作出的抵押登记。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不动产登记部门作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涉及原告李某琴等17户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市不动产登记局、工行某行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
襄阳中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和上诉内容,认为系列案件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于法有据。但由于本系列案涉案人数众多,当事人诉求不一致,业主办证需求、银行抵押权保护、行政行为规范性等矛盾交织在一起,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信访风险。
承办法官在询问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释法明理,行政机关主动提出和解申请。合议庭认为这17起系列案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调解的范围,但确实存在实质化解争议的希望。本着能动司法的理念,法官通过与各方当事人的多轮磋商,提出初步庭外和解方案:由银行出具同意解除相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局解除抵押登记并为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17户购房业主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工行某行和不动产登记局撤回二审上诉,襄阳中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上诉裁定。该方案既可满足业主们的办证需求,也可消除行政机关败诉风险,同时对抵押权人银行将来申请实现抵押权有积极作用。
在协商过程中,第三人银行表示,愿意接受和认真研究和解方案,但还需报请上级批准,请求合议庭暂缓结案,给予其汇报和审批期限。合议庭为实现实质性化解系列行政争议的目的,一方面积极联系行政机关、第三人银行,多次阐述和解方案的可行性,从房地一体法律规定角度分析业主办证和抵押不动产的权属清晰状态对银行申请实现抵押权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向分管领导汇报案件审理进展和审结期限,以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可能性。分管领导了解情况后,指示先依法扣除审理期限,不能就案办案,17起案件要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积极协商,保持沟通,力争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随后,合议庭一边跟踪督促银行做好和解意见的报批,一边从起诉目的与和解效率两方面分析和解方案对购房业主的有益之处,引导业主接受和解。同时为彻底化解争议,避免滋生新的诉讼,有效控制案件比,合议庭还督促行政机关要在上述条件具备后及时为购房业主办证,真正实现群众诉求。
2023年7月底,上述工作全部完成,购房业主申请撤回起诉,工行某行、市不动产登记局申请撤回上诉,襄阳中院作出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和上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至此,争议消除,皆大欢喜。
积极意义
因该写字楼小区还有大量与本案情形一致的潜在行政纠纷,襄阳中院在做好“抓末端、治已病”的基础上,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的新型司法理念,未雨绸缪,建议行政机关、银行此后参照本案方式解决其他购房业主办证需求,减少诉讼发生,力争将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行政机关和银行均给予积极回应。
在这17起系列案件中,襄阳中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促使多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对购房者,襄阳中院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协调行政机关和抵押权人与购房者达成和解,满足了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求,保障了业主购房利益;对第三人银行,襄阳中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分析和解方案优势,保障企业不受行政诉讼损害;对行政机关,做到了“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减轻败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影响。系列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既促进了依法行政,又保护了营商环境,还满足了当事人的诉求,生动践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提出的“行政审判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重要指示精神,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