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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2019年第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代表委员、党校学员参加旁听

时间: 2019-10-23 11:12 来源: 保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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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保康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保康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该案系今年保康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备受社会广泛关注,不仅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机关干部参加旁听,同时,县委党校秋季科干班也将课堂搬到了法庭,组织40余名学员旁听庭审。

上午9时,该案正式开庭,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保康县林业局副局长均到庭参与庭审。

公益诉讼起诉人称,2015年6月30日,保康县一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广矿业)与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湖北省采矿权出让合同。同年12月12日,一广矿业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一广矿业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开矿作业。2017年6月2日,保康县林业局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为由,向一广矿业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广矿业履行了相关罚款,但未对林地进行修复。2018年3月,保康县检察院在监督中发现一广矿业作业区大面积毁坏山林,于是向保康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执法,责令一广矿业对毁坏林地进行生态修复。2018年12月,保康县检察院复查发现,被毁林地不仅未恢复,且毁林面积仍在继续扩大。保康县林业局未依法全面履职,导致林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侵害状态未得到恢复,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请求判令保康县林业局对保康县一广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全面依法履职,消除林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侵害状态。

被告辩称,保康县林业局在一广矿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中,始终都在对其履行管理监督职能,虽然在履职过程中有些慢作为的现象,但对一广矿业的违法行为并未放弃管理或不予管理,保康县林业局也未作结案处理,尚不构成不作为。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引导诉辩双方重点围绕被告保康县林业局对一广矿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理是否构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这一争议焦点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康县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对保康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对森林违法行为有权实施查处。公益诉讼人保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保康县一广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开矿作业,造成山体及植被严重损坏,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向被告保康县林业局先后两次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被告保康县林业局严格执法,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责令违法当事人对毁坏林地进行生态修复,保护好国家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利益。但被告保康县林业局虽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仅督促违法当事人履行了罚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违法当事人对毁坏的林地进行恢复原状或进行林地生态修复。且对检察建议仅作出一次回复,未按照其书面回复进行履职,也未对违法行为全面查处,导致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继续扩大,自第二次检察建议未回复后,至今已近十个月仍未督促违法当事人对被毁山林恢复原状或进行林地生态修复。 

整个庭审活动持续了两个小时,法庭当庭宣判:责令被告保康县林业局继续履行对保康县一广矿业有限公司损坏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我们学员大多都是行政机关的,第一次旁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既让我们对公益诉讼有了一定了解,同时也是一种警示教育。”庭审结束后,科干班的学员们纷纷表示“这堂课”让他们深受启发,提醒了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依法行政、积极履职。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认为该案的审理实现了审理一件、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