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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19名员工工资,襄阳一老板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时间: 2018-10-26 10:24 来源: 樊城法院

拒绝支付员工工资,电话不接、短信不回,还跑到外地玩起了“失踪”,近日,襄阳的一位老板因拖欠员工工资,被樊城法院判了刑。

2016年6月,苏某在樊城区某商场开了一家米线店,招募张某等人在该米线店工作。2016年7月至8月,苏某拖欠张某等19名员工工资共计71051元未付。2017年1月4日,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苏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7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苏某到期未予支付。此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苏某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苏某毫不理睬,并采取逃跑、藏匿的方式拒不支付。2018年2月6日,苏某在厦门被抓获,同月9日,苏某的家属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给张某等人,并取得谅解。区检察院指控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向樊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中,苏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71051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首先,客体方面,苏某雇请工人为其劳动,依法应当支付工人付出劳动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但苏某却不支付工人相应的工资,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客观方面,苏某明知尚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却故意离开襄阳,之后关停了手机号码,致使工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无法与其联系处理欠薪问题,其行为实质就是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欠薪达71051元,属于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的工资后,苏某仍一直未出现处理欠薪问题。

第三,主体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为任何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的单位和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苏某作为米线店的实际经营人,拒付为其劳动的工人工资,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最后,主观方面,苏某明知尚欠19名工人工资,仍采取关停手机,故意避而不见索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采取逃离、躲避等方法,以达到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目的。

综上,苏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其科以刑罚。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苏某的亲属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替其支付了拖欠员工的工资,并取得了员工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遂判决,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案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