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是否承担一半债务?
男子婚内向人借钱治疗不育症,这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在双方离婚后是否应由女方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近日,笔者从襄阳市中级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0年,丽婷(化名)经人介绍与飞洋(化名)相识。2011年初,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因怀不上小孩到医院就诊。当时,飞洋以自己的名义向别人借了7万元用于看病。后来经医生诊断,是飞洋不能生育。
同年8月,小两口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飞洋将丽婷打成轻微伤。盛怒之下,丽婷离家出走,双方自此分居。2014年,丽婷到法院起诉与飞洋离婚。法院驳回丽婷的请求后,两人仍分居。
半年后,丽婷再次将飞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法院准许两人离婚,并判决飞洋为治病所借的7万元债务由丽婷承担5000元。飞扬认为7万元系双方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平均分割,遂不服判决,于2015年9月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说法】
上月,襄阳中院审理此案认为,丽婷与飞洋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飞洋为治疗生育疾病,先后向人借款7万元。经两名债权人出庭证实,飞洋主张的7万元债务由其父母出面所借,飞洋只是经手,借款理由是给飞洋治病。2名债权人均表示不认识丽婷。而丽婷的质证意见也是借款用于飞洋治病,与己无关。
飞洋称,丽婷婚前已知他没有生育能力,借款是为丽婷做试管婴儿所用,并非给自己治病。对此,他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
因7万元债务系丽婷和飞洋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可双方婚后仅6个月即分居生活,且该款明确为治疗飞洋个人婚前疾病所借,因此,飞洋应对该款承担主要偿还责任。但生育是夫妻双方之事,丽婷也应承担一定的偿还责任。故一审法院根据该借款用途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事实,确定双方分担债务的数额并无不当。襄阳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