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劫匪“达成共识” 入户抢劫“同赴铁窗”
2012年6月某日凌晨,龙某(已判刑)与雷某(已判刑)商议编造一个借口,到老河口市一住宅楼找住在楼顶自建房内的年轻人要钱。龙某、雷某上至六楼却打不开通往楼顶的铁门,在准备下楼时遇见熟人王某,王某问二人是否要把铁门打开。二人告诉王某“编个理由找这个娃儿要钱,就说他上学的时候打了我弟弟,让他赔900元”。王某遂用木片将六楼铁门打开,并从自建房铁砂网破口处进入室内打开房门,租住在此的张某某被惊醒。
三人进入张某某房间卧室,以事前编造好的事由向张某某索要900元未果。龙某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张某某让其打电话借钱,张某某打电话未借到钱,龙某打了张某某两巴掌。
随后,雷某、王某在张某某房间内随意翻找但未找到财物。张某某提出先将自己的手机押给三人,并承诺次日借到钱后再赎回手机。雷某、龙某、王某向张某某索要20元烟钱后离开。当日,龙某、雷某将手机卖出。后张某某报警,王某于2016年投案。
老河口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并无直接威胁并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相对于持刀威胁被害人的同案犯所起作用确实相对较小,且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犯罪时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暴力以及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以及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实施犯罪以后至投案自首期间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