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和解协议 恢复执行多赔钱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执行协议,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而恢复原判决的执行。9月5日,经过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彻底打消了被执行人李某的侥幸懒账心理,实际偿还的债务比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多付了2万元的利息,令其感叹到得不偿失。
家住樊城区的李某在城区经营一家小型酒店。2010年4月,手头有点紧张的李某向朋友许军(化名)借款7万元扩张自己的生意,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息为2分,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李某由于经营不善一度亏损,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
经许军先后多次找李某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将李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许军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因李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许军于2012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所拥有的价值10余万元的小汽车在审理中已被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便主动找到执行法官,提出目前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欠款,想和解解决欠款纠纷。经执行法官多次协调,2012年3月,双方自愿达成了由申请执行人许军主动放弃全部利息,被执行人李某在一个月内还清欠款本金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李某只按协议约定履行了3万元的还款义务,就连人带车一起消失。
2012年8月中旬,申请执行人许军以被执行人李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个人可供执行财产。9月初,执行法官经多方联系和了解,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开车回家为自己的孩子过12岁生日,迅即找到本人后并及时依法扣押了他的小汽车,李某见法院动真格后,才匆忙与申请执行人许军联系,要求按照原先的和解协议来履行,可以一次性还清尚欠本金,许军以李某不讲信用为由拒绝。最终,李某只能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本金7万多元、利息2万多元履行。
被执行人李某履行债务本息后,很后悔地说:“由于抱着侥幸的心理,不按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多付了2万多元的利息,这个教训太深刻,今后要诚信守法啊。”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法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法官韩胜利告诉笔者,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就是因为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许军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执行中的和解协议作废,许军原来放弃欠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理所当然也在被执行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