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时候都要坚守法官的职业良心
“十堰法官被刺事件”的思考
“十堰法官被刺案”一度让社会舆论将法官这个职业群体再次置于风口浪尖,相当一部分充满着不加掩饰的恶意。现今的国人已经习惯了一种逆思维,就是在某一悲剧事件发生后,习惯于在被害人一方找过错,正如某人所说:“在一个受害者身上,他们试图寻找罪恶,在一个凶手身上,他们试图寻找善良。”十堰法官被刺事件,谁是谁非,一目了然,但好事的人们却习惯性地将胡某向法官行凶与法官的判决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下意识地认为:嫌疑人胡某之所以要刺法官,一定是法官的判决有问题。法院的判决难免有不公正之处,但这绝不是歹徒行凶的理由。法官有义务提高判决的质量,有责任尽可能地促使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但其目的绝不是为了单纯地避免或减少向法官行凶事件的发生,而是彰显司法公正,其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的和谐,最终促进人类的文明。
从事法官工作几十年,以往听说的、看到的和经历过的,诸如暴力抗法、围攻袭击之类的事情也不少,只不过那时社会公众对于法院和法官,基本上还都是支持和同情的态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的还相对很及时、很有力。但现在呢?行凶者成了被一些人同情和赞誉的角色,而法院、法官则成为被人肆意攻击的对象。这几十年的工作经历虽然让我对于司法生态的逐渐恶化深有体悟,对于法官职业的高危风险感同身受,但当面对此案滔天的舆情扑面而来时,我的内心还是被再次深深刺痛。无数事例教会我们的法官,办案之中除了事实和法律,还要观察当事人的情绪,还要注意不能激怒任何一方,还要维护好社会稳定,不能激化出什么群访矛盾来。被骂两句,算了吧,被打几下,能算也还是算了吧,即便是被捅了几刀,事情闹大了,又能怎么样。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当然是司法的理想追求,但如果司法的功能被无限放大,甚至要让每个当事人都满意,而与司法责任相应的职业保障跟不上,法官的压力可想而知。对此,我和我的同事们曾经有过愤然,有过抱怨,有过委屈。但换位思考,如果我们去餐厅用餐,服务员将老板待其不公、待遇低、工作繁重等当作对客人态度不好、摔盘踢凳、甚至将火锅泼到客人身上的理由,进而我们也对其恶言恶语、甚至伤害,以牙还牙吗?法官不过是社会化大分工的一个环节,任何其他行业亦然。不管社会如何误解你、单位对你有多么不公平、人手有多么不足、个人有多少委屈、家里有多困难,既然选择了这法官一行,任何事情都不应该成为妨碍我们做好工作的借口。要对得起我们的职业责任,更要对得起我们的职业良心。
在当下司法改革的大浪潮中,良心,对一名法官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一名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各式各样的疑惑、挑战自然是不可避免的。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不时冲击着我们的信仰,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也会让我们头晕目眩,法律的空白区域也会让我们茫然、无所适从。但这个光怪陆离的社会更需要正能量的传递,需要良心的支撑。
每个法官的心中都有一台天平,天平的两端,一端放着法律,一端放着的,是法官自己的良心。法律是静止的、被动地等待被人使用的东西;心则不然,它是动态的,主动的;它可以是良好的,也可能是邪恶的;它的内涵比法律要大,涵括法律所规范不到的道德范畴。但是,动态的这边,必须是良好的,也就是说必须是良心;正如静态的这边必须是良法一样。法官光有良心,但执行的是恶法或者带着邪恶之心去执行良法,结果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恶花结恶果。只有具备良好道德、具有高尚情操素养的人来司法,法律才能充分体现其本质,发挥其惩恶扬善、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才能准确体现立法者的本意。
坚守法官的良心,需要有一份崇尚法治的情怀和敬畏法律的精神。这是我们法律人的方向和灵魂,但是,敬畏法律并不代表就是机械司法,法官要能够在准确理解法律精髓基础上适用法律。无论法律条文设计得有多么完美,在不同职业、不同群体、不同角色的人那儿也都会有不同的解读,此时法官必须要能够在法律原则范围内灵活适用,用法律的精神维护公平正义。敬畏法律也不代表就案办案,法官还可对制度建设建言献策。
坚守法官的良心,要有与群众休戚与共的情感亲近。亲和力是司法公信力的前提,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感情上的认同,而要做到这一点,离开了法官的良知是不可能的。作为法官,忠于职守、秉公办案乃本职,同时必须要有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职业操守,要有文明、理性、平和、规范办案的职业修养,要有尽职尽责、尽力而为的工作作风,要有与法官职业形象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契合的言行。
法官的良心,也要与时俱进。不同时期的社会阶段,法律的原则会有变化,所谓乱世用重典,强调公法的威慑力量;而盛世则强调私法的调整作用,公法则归于平和。法官若不与时俱进,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则成了办案的机器,没有了灵活,何以人为本?法官良心的与时俱进,顺带引出了法官良心的前瞻性话题。法律从某种角度而言,永远是落后于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的;法律也不可能规范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因此,对一些法律规范不到的纠纷,离不开法官的良心。而法官不是立法者,也不可能用良心代替法律,但纠纷不可不解决。因此,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法官凭着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良心,做出一些具有前瞻性的裁决是必然的。
法官的良心也是责任心。一个有良心的法官必定也是一个有担当的法官。有担当才会有勇气面对复杂甚或艰巨的纠纷作出自己认为正确的判断;有担当才会有所畏惧,畏惧办错案对他人、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有畏惧才会以“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等警句来警醒自己。才会做一个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法官。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身为一名法官,我们既要有这样的责任感、使命感,也要有这样的自豪感、荣誉感。当下,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可以说是前所未有。“十堰法官被刺案”的舆论纷扰,既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凸显,也反映出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整体感受与我们的自我认知还存在一定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与少数案件和人员的不公、不廉有很大关系。裁判不公不仅侵害当事人权益、损害老百姓感情,而且会挫伤人们对法治信仰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坚守良心,勇于担当,任何时候都要坚守一名法官的职业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