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涨了,抚养费该“涨”多少?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已有明确约定,但随着生活水平的上升,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吗?如果可以,又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来增加呢?近日,市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增加抚养费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放】
2012年9月25日,王莉(化名)与赵伟(化名)协议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儿子赵乐乐(化名)由其父亲赵伟抚养,王莉每月向乐乐支付100元抚养费。
近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赵伟认为,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遂于今年年初以其子赵乐乐的名义将王莉诉至法院,要求王莉每月按710.80元增加抚养费。
保康法院一审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赵伟与王莉虽然在离婚时对抚养费的数额有明确约定,但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赵乐乐要求王莉增加抚养费,予以支持。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赵乐乐的实际需要,赵伟与王莉的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49元/年,确定由王莉每月给付赵乐乐抚养费180元至乐乐满18周岁为止。
但赵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而一审法院判决不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而是参照《20l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标准》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l0849元/年的标准计算,每月抚养费判决为l80元,根本不能维持上诉人最平常的生活。今年9月,赵伟再次以其子赵乐乐的名义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王莉每月按710元的标准支付上诉人抚养费。
“我们系协议离婚,约定小孩由其父赵伟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王莉称,“赵伟看我再婚,找我增加抚养费,我再婚后又生育小孩,家庭困难,上诉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没有道理。”
【法院说法】
市中院审理认为,赵乐乐系赵伟与王莉婚生子,赵伟与王莉夫妻关系发生变更,但依然对其子赵乐乐存在抚养义务。原双方协议约定王莉每月支付赵乐乐抚养费100元,不能满足其生活、学习的需要,应适当增加赵乐乐抚养费,赵乐乐要求其母王莉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关于增加抚养费的数额问题,原审法院根据赵乐乐的实际需要,结合赵伟与王莉的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49元/年,确定由王莉每月给付赵乐乐抚养费180元至赵乐乐满18周岁为止,符合本案目前的实际状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市中院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