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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一洗脚城老板拖欠11名员工工资被判刑

时间: 2018-12-25 10:00 来源: 枣阳法院

劳动者付出当有所得,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枣阳一洗脚城老板李某东在拖欠11名员工7.4万余元工资后长期逃匿,最终招来“牢狱之灾。日前,枣阳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东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家住湖北南漳的李某东是个80后小伙。2014年12月,李某东来到枣阳经营枣阳市步云堂足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云堂),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李某东将步云堂迁移新址,四个月后因经营不善而停业关门,共计拖欠魏某等11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4935元。

到了该发工资的时间,可洗脚城的员工们却不见“老板”李某东露面,手机也始终无法接通。于是,没有拿到工资的11名员工向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枣阳人社局)投诉。2016年12月1日,枣阳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十日内予以改正。李某东明知拖欠职工工资,从2016年11月中旬改变联系方式,长期逃匿在外。

人社局认为,李某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失联,其行为已构成“欠薪逃匿”。为保障职工权益,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该局将案件移送至枣阳市公安局侦办。2018年5月18日,李某东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2日枣阳市检察院依法对其决定批准逮捕。

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案件中,李某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员工的报酬,数额达7.4万余元,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李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