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法院创新执行方法攻克执行难案
  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米公支行与襄阳市樊城区王寨社区居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新区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的【2006】襄新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因王寨居委会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还款本息500万元的义务,农行米公支行于2007年3月21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对被执行人王寨居委会的财产进行调查,由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使该案陷入无财产可执行的僵局,该案暂时中止执行。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布后,该院执行局经过多次调查,发现襄阳市隆华实业总公司与王寨社区居委会资金在中信银行襄阳分行经常无偿调拨划转,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查明隆华实业总公司是王寨居委会开办的企业,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隆华实业总公司是同一个人,隆华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寨居委会书记等情况,据此认定,隆华实业总公司的财产、银行存款等同王寨居委会的财产、银行存款混同。可以追加第三人隆华实业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经过调查,查封冻结了隆华实业总公司在银行的500万存款,该院执行局多次做双方的工作,经过调解协商,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给付本息200万元。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