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已入刑 以身试法请三思!
案件简介
被告人史某于2016年报考了当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后史某电话联系其同学郝某帮忙替考。10月29日,郝某安排其子小郝进入201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现场代替史某进行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报警。
2017年5月9日上午,襄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替考案,被告人史某一审被法院认定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替考人小郝已作另案处理。
法官提醒
本案作为《刑法修正案(九)》后襄城区法院首例替考案,具有很大教育警醒意义。
代考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考试制度,破坏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机制,侵害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社会影响恶劣,引发各界对代考行为应否入刑的思考。《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3个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代考行为形成了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