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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花酒业“霸王醉”遭侵权 圣广酒业被判赔100万!

时间: 2018-01-29 09:14 来源: 襄阳中院知识产权庭

近日,广受社会关注的石花酒业注册商标“霸王醉”被侵权案尘埃落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圣广酒业公司赔偿石花酿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案情简介

经查明,石花酿酒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与湖北大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湖北大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霸王醉”文字著作权、登记权无期限转让给石花酿酒公司,石花酿酒公司拥有唯一的著作权、使用权、登记权。其后,石花酿酒公司将“霸王醉”用于其高端白酒的商标,并进行了广泛的市场宣传,2010年2月,“石花霸王醉”商标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2010年11月、2012年10月、2013年8月,石花酿酒公司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石花霸王醉”(图1 )、“霸王醉”(图2)、“霸王醉”(图3)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酒(饮料);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酒(利口酒);蜂蜜酒;含酒精液体;伏特加酒;食用酒精(截止),均核准注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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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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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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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然而,2016年7月,石花酿酒公司却发现,圣广酒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霸王醉”作为商标标识在其从事的白酒经营活动中进行了使用。

审理结果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石花酿酒公司对“石花霸王醉”及“霸王醉”注册商标进行了长期、大量广告宣传,获得了相应的荣誉,在谷城县、襄阳市、湖北省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在全国也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普通消费者已经将霸王醉商标与石花酿酒公司紧密联系起来。圣广酒业公司商标使用行为均容易使公众对圣广酒业公司的霸王醉酒的来源产生误认,使消费者误认为圣广酒业公司所销售的酒或者开办的酒店与石花酿酒公司有特定联系,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石花酿酒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了“石花霸王醉”及“霸王醉”文字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石花酿酒公司从2009年起即在商业活动中持续使用了“霸王醉”文字,并于2012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霸王醉”商标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4日取得核准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圣广酒业公司依法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一、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0元;

三、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湖北日报》和《襄阳日报》头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定,刊登的字体不得小于头版正文字体);

四、驳回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