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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回赠与房产

时间: 2014-12-19 10:14 来源: 襄城区法院

 

把房子送给了大女儿,可她不尽赡养义务。房子已经过户到大女儿的名下了,秦大妈(化姓)夫妇可以撤销赠与吗?襄城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案情简介】

秦大妈今年74岁,5个孩子都已成家立业。2000年,她和老伴分得位于襄城区胜利街的一套房屋,参加房改后于2002年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

2005年,秦大妈的小女儿为了套取自己的公积金,请求父母将该房屋过户至其本人名下。但双方并未支付房屋价款,也未交付房屋,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仍为秦大妈夫妇。

去年4月14日,秦大妈夫妇与大女儿在其他4名子女的见证下签订了《赡养父母协议》,约定由大女儿夫妇负责赡养老两口,老两口则将该套房屋赠与大女儿夫妇。

协议签订后,小女儿配合大女儿以买卖的形式将该房屋过户至大女儿名下,并办理了权利人为大女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但双方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房屋过户费用由小女儿支付1.5万元,大女儿支付余款。

秦大妈的二女儿和二女婿是残疾人。为了照顾小两口,秦大妈便让他们一家住在家里,并表示等自己和老伴百年以后还把这套房子给他们住。

大女儿夫妇见状,颇为不满。他们觉得房子既已过户给了他们,就有居住的权利。可父母让妹妹一家住了进去。想到自己没有捞到好处,还要承担赡养义务,今年3月10日,大女儿夫妇以书面意见违背赡养协议,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矛盾发生后,大女儿夫妇多次到秦大妈夫妇住处,企图将两位老人赶出,把房屋据为己有。经家庭成员及亲属多次协商无果后,秦大妈夫妇向襄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调解】

本月初,经襄城区法院法官调解,秦大妈夫妇与大女儿夫妇达成协议,双方解除《赡养父母协议》,大女儿夫妇在调解协议签订后10日内,协助秦大妈夫妇将争议房屋过户至老两口名下,过户费用由老两口承担。

过户手续完成后2日内,秦大妈夫妇支付大女儿夫妇补偿款6万元。

【法官说法】

昨日,承办此案的襄城区法院庞公法庭庭长阮红梅告诉记者,她在审理中认为,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赡养父母协议》,其实质为附条件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阮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大女儿夫妇得到房子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秦大妈夫妇有权要回房屋。

阮法官提醒市民,老年人处置自己的财产、安排自己的生活,是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违背法理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她建议,父母如果担心子女不赡养,最好不要过早地将名下房产赠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