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三名男子因非法狩猎获刑
“野山羊1只,野兔2只,小麂11只”,这些野生动物,便是被告人张某、刘某和邓某的作案所得,同时也是他们罪名成立的证据。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刘某、邓某涉嫌非法狩猎一案。主犯张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从犯邓某也因犯非法狩猎罪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和刘某在吃饭闲聊过程中,张某得知刘某家的后山上有野生动物。半个月后,张某带着电网设备找到刘某,约他一同到山上狩猎。在明知是禁猎期的情况下,两人一拍即合,以架设电网的方式在保康县“六字沟”山场非法狩猎,由张某提供狩猎工具电网,每天下午5点多上山,天黑后送电,到次日早上5点多断电收网,并商定按人头分配捕获的猎物。在他们非法狩猎的第二天,被告人邓某路过“六字沟”山场时,遇见了相识的刘某。此时,张某和刘某考虑到人手不够,害怕有人晚上误闯电网,于是刘某告诉邓某他们正在下电网捉牲口并请邓某帮忙狩猎两晚。邓某想着自己晚上也没什么事做,帮忙守夜还能分点猎物,便同意了。此后连续五天张某、刘某共捕猎到野生动物14只,邓某在此期间帮助他们狩猎两晚,后三人被告发归案。
保康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邓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且猎得野生动物14只,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刘某系主犯,邓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