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恋爱期间为对方付出的财物,是否属于赠予?
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都会有一些物质或金钱往来。这些物质金钱,可能是基于恋爱关系表达爱意的赠与,可能是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消费支出,还有可能是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等等。但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分手之后,一方要求返还,该如何认定呢?
案情回顾
小古与小欣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几个月的交往,双方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古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给小欣转账、发红包,为其购买衣服、黄金手链、充手机话费、支付医疗费用、偿还车贷、还花呗、支付保险费等等,花费数额从18.88元到12000元不等,共计88269.02元。2021年4月,小欣提出与小古分手。小古要求小欣返还上述款项,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古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小欣偿还全部花费款项88269.02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小古向法庭提交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所支出的费用接收人均是小欣。小欣认可了小古的转款,但认为恋爱期间小古通过在情人节、对方生日等特殊日期,以消费支出“18.88”“520”“1314”等特殊款额方式表达爱意,系小古自愿,是一种赠予行为。
那么小古支出的财物是否属于赠与呢?
老河口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被告的18.88元、66.66元、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钱财,在情人节、七夕节、被告生日、春节等特殊日期支出的钱财,原告注明表心意的支出钱财,以及原告为被告买衣服、鞋子支出的钱财,系情侣恋爱期间正常交往、消费的行为,属赠予行为,不予支持返还。
但部分原告支付的钱财,包括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之前的大额转账;被告因伤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已赔付给被告);购买的贵重首饰;较大金额转账等,虽然原告支付了,但因为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这种赠与实际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结婚条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应酌情支持。
承办法官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认真倾听原、被告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愿,在耐心释法明理后,又组织双方对涉及的支出费用一一核算,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45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情侣恋爱期间,如何区分借款还是赠与?
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给予对方财物,包括转账、购物、购车、旅游等消费,应视情况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非以结婚为目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法律并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520元、999元、1314元等特定意义的款项,应视为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日常生活中,在购物平台、餐饮、旅游住宿等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赠与方亦无权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例如恋爱期间为对方垫付款项购买房产或者车辆并登记至对方名下,属于大额财产赠与,超出一般日常消费水平,应作彩礼性质解释更为合理,分手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垫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