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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员工六年后方知致残 谷城法院依法为其讨回公道

时间: 2016-09-29 10:13 来源: 谷城法院

受雇员工工作期间受伤,六年后因旧病复发再次住院治疗,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赔偿引起诉讼。近日,谷城法院依法为伤残者讨回了公道。

2009年1月起,明某受雇于谷城某配件公司,从事玻璃胶浇铸工作。2009年9月11日,明某工作期间,其左足被玻璃胶水烫伤。同年9月16日明某住院治疗41天,花费医疗费2967元,诊断为左足部烫伤后感染。2015年7月17日,原告明某因脑梗塞、高血压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4526元。2015年9月16日,原告住院治疗15天,花医疗费3475元,其中治疗烫伤后遗症药费2613元,治疗高血压药费862元,诊断为烫伤后遗症。因赔偿和医药费事宜不能与该配件公司达成一致,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谷城某配件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劳务者必要的安全条件,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监管,为劳务者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原告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其左足弓烫伤,雇工方应对原告的损失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实施作业时,应具备一定的施工常识和自身安全保护措施,但其在工作中未尽到应有的义务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其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原告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共计53014元,由被告谷城某配件公司承担70%,计款37110元,加上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38110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其余损失1490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