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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非法载客致人死亡,南漳一男子被判赔56万余元!

时间: 2018-05-15 10:16 来源: 南漳法院

乘坐非法载人的三轮载货摩托车,致一人死亡,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车主梁某被判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3910元。

据悉,都某系南漳县武安镇人。2017年8月,都某回家时,乘坐梁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费为25元。在三轮摩托车行至拐弯处时,都某从车上摔倒在地。都某被送往医院后,住院抢救6天无效,于同年8月23日死亡。后经交警大队反复调查后,认定因无事故原始现场,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月,都某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都某与长期从事旅客运输服务的梁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讲明运输的目的地、价格等事项,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的口头合同依法成立,双方的旅客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梁某负有将都某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都某在乘坐该车过程中,发生从车上摔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给都某的亲属造成了损失。梁某作为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都某伤亡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梁某的驾驶证与保险均已过期,其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不是载客车辆,不具有载客车辆的安全设施,也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属非法载客;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应有注意义务,其在明知梁某从事非法载客的情况下而乘坐,造成了自己摔伤不治身亡的严重后果,都某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相应减轻梁某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梁某赔偿都某家属损失的70%,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该案中,被告梁某为其驾驶非法载客车辆致使乘客伤亡付出了惨痛的教训,对其原本贫困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也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失去女儿、妻子、母亲的痛苦,给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沉重打击。现实中,三轮车非法运营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交通安全不可忽视,非法电动三轮车不仅影响城市交通秩序,也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潜在威胁。“从事三轮车非法运营,害人害己”,“乘坐非法运营三轮车,与危险同行”。在此,呼呼广大群众文明、依法乘车,也劝诫非法运营车主文明、依法载客。